【校内制度】湖南科技学院零星维修项目结算审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5-07

湘科院党政办字〔20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零星维修项目审计工作,根据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18号)、《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64号)、《湖南科技学院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科院校办字〔2013〕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零星维修项目是指湖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即项目维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零星维修项目的范围是:

        (一)建筑维修:房屋建筑类的墙面、地面(含卫生间局部堵漏)、门窗、室内家具、设备设施,室外道路、广场、围墙、排水沟盖、花坛等局部维修。

        (二)水电维修:房屋设施的照明灯具、电器线路、配电设备、供电线路、户外照明、景观灯、空调、风扇、电梯、泵房设备、供水管网维护维修,草坪喷灌系统等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

        (三)排污疏通维修:排水排污管道、沟槽疏通、清淤;排水排污系统设施维修;化粪池清淤;渍水抽排等设备维护维修。

        (四)本实施细则的维修范围不包括信息化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车辆的维修。信息化设备及车辆维修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零星维修项目如在质保期内,由相关承保单位维修。本实施细则适用质保期以外的维修项目或虽在质保期内,但维修责任明确由学校承担的维修项目。

        第二章 审计权限

        第四条 预算审核: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零星维修项目方案获得学校领导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在落实经费开支渠道后,还应对该零星维修项目做出经费预算,按规范细化预算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对零星维修项目预算负有主要责任。

        (一)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零星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填写“湖南科技学院项目预算审核报审表”(见附件1),送审计处进行复核。经审计处复核后,出具项目经费预算审计确认书一式两份,审计处留存一份并录入项目管理库,项目主管单位留存一份,用于合同签订和办理项目结算审计的依据。

        (二)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计处适时进行抽审。

        第五条 合同审签:所有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零星维修项目均应与施工方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合同应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或与施工方协商谈判时确定的项目内容及要求。合同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湖南科技学院项目施工合同审签报审表”(见附件2),经审计处对该表审核盖章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原件应送审计处备存;项目结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约定,并连同相应的结算资料归档,审计处适时进行抽审。

        第六条 项目结算:零星维修项目结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实行二审终审制,即:零星维修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一审)、审计处复审(二审)。审计处复审为终审。零星维修项目结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制,即:由零星维修项目主管部门预结算人员审核,报零星维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计财处办理付款手续,不需要送审计处进行复核审签,审计处适时进行抽审。

        第三章 结算审计程序

        第七条 零星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先经零星维修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零星维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再将完整的零星维修项目结算资料准备齐全,填写“湖南科技学院项目结算审计报审表”(见附件3),送审计处审查。

        第八条 零星维修项目的审计资料应一次性报送齐全,否则审计处不予受理。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原则上不接收补办的零星维修项目签证资料。因资料提供不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零星维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零星维修项目审计结束,审计人员、零星维修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在项目经费结算审计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然后由审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计财处依据零星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合法票据及项目经费结算审计确认书支付项目款项。未经审计,计财处不能给予项目价款结算。

        第四章 结算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零星维修项目主管部门在零星维修项目结算审计前需提交的资料有:

        (一)审计处审定的零星维修项目经费预算审计确认书;

        (二)零星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三)零星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零星维修项目结算书;

        (五)变更签证资料: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单、工程设备及材料认质认价现场签证单及签证单汇总表等有关现场签证资料;

        (六)零星维修项目图:平面位置图、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标明尺寸及施工做法;

        (七)与零星维修项目价款结算有关的事项说明等资料。

        其中(一)至(四)项是必须提供的审计资料,(五)至(七)项是在有变更发生或审计处认为需要时才提供。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料不全的,审计处可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计时限

        第十三条 零星维修项目审计资料送审期限:项目结算报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零星维修项目结算,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零星维修项目结算审计资料的整理,送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零星维修项目主管部门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一审),即由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由零星维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及加盖部门公章后,将所有结算资料移交审计处进行审计(二审)。

        第十四条 对材料齐全的送审项目,审计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的审计工作。因特殊情况未按期审结的,应及时向送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完毕后应及时通知送审部门,送审部门接到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认可审计结论做出书面答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审计结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审计处进行复审,复审后的审计结论视为项目结算价。

        第六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费总额在校内招标范围内的零星维修项目审计:

        (一)总价包干、单价包干项目:审计处对零星维修项目经费预算在招标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招标的依据;变更部分依据项目相关消耗量标准、定额及取费标准进行审计,并按合同约定的下浮系数计算审定数额。

        (二)非包干项目:审计处依据零星维修项目相关消耗量标准、定额及取费标准进行审计,并按中标标的整体下浮系数计算审定数额。

        第十七条 经费总额未在校内招标范围内的零星维修项目审计:

        (一)包干项目:审计处对依据零星维修项目相关消耗量标准、定额及取费标准编制的项目结算书进行审计,并按合同约定的下浮系数计算审定数额。

        (二)非包干项目:审计处依据零星维修项目相关消耗量标准、定额及取费标准进行审计,并按合同约定的下浮系数计算审定数额。

       第十八条 零星维修施工合同的审计:施工合同须按学校规定权限签订,超越签订权限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审计处可以拒绝审计。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填写“湖南科技学院项目施工合同审签报审表”,连同合同初稿报送审计处进行合同审核。审核内容:合同中有关条款与招标文件或者双方约定是否一致;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是否明确;维修质量、工期,拨付款办法、结算办法、奖罚、保修期限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关键条款的表述意见是否明确等项内容。审核后审核部门在“湖南科技学院项目施工合同审签报审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零星维修项目结算的审计:项目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零星维修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承包人编制项目结算书。零星维修项目结算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审计处进行二审(1万元以下的项目不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填写“湖南科技学院项目结算审计报审表”,连同结算审计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二审。审核内容:零星维修项目结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套用定额及价格是否准确,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恰当;签证的内容是否属实,审批手续是否完整,原因是否充分合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防止个别项目施工单位故意高估冒算项目结算金额,在签订合同时, 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向审计处提交书面“湖南科技学院零星维修项目结算报价信誉承诺书”(见附件4),约定报审零星维修项目结算误差不得超过5%,其差额部分如超出终审金额(总价包干项目只以变更部分为基数)5%以上部分,按核减金额的10%计扣“报价违约金”,从施工单位的维修项目款中扣交,补充审计经费部足。施工单位不签订“零星维修项目结算报价信誉承诺书”,审计处不予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相关责任人,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零星维修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凡经查实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等违纪、失职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科技学院项目预算审核报审表

                   2.湖南科技学院项目结算审计报审表

                  3.湖南科技学院零星维修项目结算报价信誉承诺书